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党员窗口 >> 内容
《红楼梦》法律问题诠释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致公党 浏览次数:  字号:〖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在我看来,四大名著中体现的法治是很薄弱的。西游记是神话世界,无法无天,甚至一度还是造反有理;三国演义是乱世,游戏规则是军事战争;水浒传是江湖好汉快意恩仇,法律更是被嘲笑和玩弄的;红楼梦是人情社会,讲的更多的是家族利益、传统礼法、伦理纲常。而相对来说,红楼梦仍然是一个太平社会,仍然是一个需要秩序需要维护秩序的社会,可以讲一讲法律问题。那就不妨从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这个章节说起。

(一)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新解

这个章节可以说是红楼梦中非常经典,而又十分熟悉的章节。因为选入了初中语文课本,因此也可以说是义务教育的必学内容。但是涉及到的法律程序问题,似乎很少为人关注,今天就从刑事司法程序谈谈这个葫芦案。

原文:“有一件人命官司详至案下乃是两家争买一婢,各不相让,以至殴伤人命。”

这在现代司法中,可以称之为报案。案由是殴伤人命,现代表述是故意伤害致死。

原文:“雨村即传原告之人来审。那原告道……”

这在现代司法中,称之为立案前问询,作用是分析案情,明确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公安机关管辖事由。

原文:“因发签差公人立刻将凶犯族中人拿来拷问,令他们实供藏在何处;一面再动海捕文书。”

很明显,这里省略了立案的明确描写,而通过发签的描写,说明已经立案。发签差公人和海捕文书,都是刑事侦查手段,不是拘留、逮捕,只能认为是一般的强制措施的准备动作。

原文:“雨村心下甚为疑怪,只得停了手,即时退堂,至密室,侍从皆退去,只留门子服侍。”

这里仍然是刑事侦查环节,相当于现在的分析和论述案情。但侍从皆退去,只留门子一人商议,将内部半公开的流程环节变成了完全秘密的私下会议,有操纵刑事程序的嫌疑,不符合现代的案情讨论规定。

原文:“雨村犹未看完,忽听传点,人报:“王老爷来拜。”雨村听说,忙具衣冠出去迎接。有顿饭工夫,方回来细问。”

这一段写的很含蓄,根据上下文,所谓的王老爷,应该是指的四大家族之一的王子腾。这是赤裸裸的以权势干涉案情,属于私下会见办案人员,干涉刑事侦查。

原文:“二人计议,天色已晚,别无话说。”

这一段明确了,门子和贾雨村合谋,如何徇私枉法,如何篡改案件事实,如何改变刑事程序,以此来为薛家开脱。但贾雨村一句“不妥,不妥。等我再斟酌斟酌,或可压服口声”显示了极深的城府,喜怒不动于声色,门子的命运注定有了危机。

原文:“至次日坐堂,拘取一应有名人犯,雨村详加审问,果见冯家人口稀疏,不过赖此欲多得些烧埋之费;薛家仗势倚情,偏不相让,故致颠倒未决。雨村便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冯家得了许多烧埋银子,也就无甚话说了。”

这一段话,其实包含的信息量很大,也涉及了多个司法程序问题。第一,刑事拘传和讯问,贾雨村基本明晰了冯家和薛家的各自诉求和主张;第二,刑事程序终结,未加细查,即认定犯罪嫌疑人薛蟠已死,对于刑事案件部分予以终结;第三,直接判决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即薛家赔偿冯家,冯家得了许多烧埋银子;第四,司法程序结束,即原告冯家息诉,接受了烧埋银子的赔偿,不再上诉。

原文:“雨村断了此案,急忙作书信二封,与贾政并京营节度使王子腾,不过说“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虑”等语。”

这是案后的相关情节,通过这个描写,说明贾雨村善于官场运作,及时通报消息。但既然是已经断案,此时的书信二封倒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上可指责不多,算是一种另类的司法公开吧。

原文:“此事皆由葫芦庙内之沙弥新门子所出,雨村又恐他对人说出当日贫贱时的事来,因此心中大不乐业,后来到底寻了个不是,远远的充发了他才罢。”

这是典型的杀人灭口,徇私枉法、操纵刑事案件以后,并对同案犯进行陷害,意图是杜绝本案秘密被泄露。

通过上述的细节分析,本案在司法程序上,基本走完了所有步骤。有报案、立案、拘传、讯问、审理等环节,乃至烧埋银的赔偿也可以理解为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处理。主要的问题或者说疑点,一是贾雨村和门子两人私下的密议,不符合案情分析和讨论的一般规定,没有认真履行刑事侦查程序,但实际上这在现代司法程序上仍然是一个不清不楚很难分析的问题;二是贾雨村私下会见王老爷,属于在刑事办案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亲属,还是有巨大权势的亲属,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犯罪的关联行为;三是当庭讯问时,没有严加核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死亡,直接按犯罪嫌疑人死亡终结了刑事程序,是徇私枉法罪的实行行为;四是对于徇私枉法的同案犯,在案后进行陷害,予以充军,应按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

上述分析本身很简单,但遗憾的是,刑事司法的进步却并不容易,因为上述四点问题,虽然只是出现在文学小说中,却仍然具备现代意义。公平公正公开的刑事司法,需要着我们极大的努力。

(二)石呆子的古扇冤不冤

与前回所说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不同,石呆子古扇的情节远没有那么著名。甚至由于没有专门的题回名称,这一情节有许多读者都没有注意到。实际上,一定程度上,贾家的获罪就来自于家族的骄奢淫逸和欺行霸市,而石呆子古扇的故事就正好体现了欺行霸市。故事发生在红楼梦小说第48回,是通过平儿的讲述,间接展示出来。说起这一段的法律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原文:谁知就有一个不知死的冤家,混号儿世人叫他作石呆子,穷的连饭也没的吃,偏他家就有二十把旧扇子,死也不肯拿出大门来。

这就是典型的所谓穷人有祖财,或者说穷人有暗福。作为一个连饭都没得吃的穷人,石呆子偏偏就是特别喜爱他的旧扇子,一定要守护这些扇子,绝不肯拿出来。但不管穷还是富,所有权关系是非常明确的,即石呆子对20把古扇拥有所有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无论是现代的物权法,还是古代的朴素的民事法律,都是保护个人财产的。

原文:二爷好容易烦了多少情,见了这个人,说之再三,……

贾琏坚持要和平买卖,坚持进行自愿交易,反复的不厌其烦的和石呆子谈,想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来购买古扇。原文中提到,贾琏甚至愿意先付500两银子的单价,再取古扇。按一两银子500元(清初行情),1把古扇能按25万卖掉,已算是相对不错的价格了。贾琏不管他男女关系如何混乱,但在公平交易的问题上让人赞叹。

原文:他只是不卖,只说:要扇子,先要我的命!

然出乎贾琏意料的,就是石呆子就是不卖,面对高价求购,石呆子仍然斩钉截铁的不卖,还说了一句先要命的气话。可以认为此时民事交易其实已经终结,因为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所有权人绝对不同意,意思表示清晰完整。

原文:谁知雨村那没天理的听见了,便设了个法子,讹他拖欠了官银,拿他到衙门里去,说所欠官银,变卖家产赔补,把这扇子抄了来,作了官价送了来。

贾雨村果然是制造冤案的高手,用假造石呆子拖欠官银的办法,直接将其拘留逮捕,同时还抄没家产,把这扇子折了一点官价,送到了贾赦手中。如果把所谓拖欠官银理解为偷税漏税,那就很清楚了,正好是贾雨村指控石呆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古扇作为赃物折抵税款部分后充公,然后再私出国库到了贾赦手里。

原文:那石呆子如今不知是死是活。贾琏又提及,石呆子已经“坑家败业”。

古代司法一个很大的弊病就是,一旦启动了刑事司法程序,犯罪嫌疑人就不是人了,如果是无罪被判有罪,罪轻被判罪重,那么很有可能就会在监牢之中发生意外。无论是被仇杀,还是自杀,大都是官府有意设计、陷害和伪造的。监牢之中,那么差的卫生、食品条件,发生些人身健康事件,什么突发暴病之类,似乎也很正当。所以,石呆子是死是活虽然没有定论,书中后来也没有再提及,但多半是有可能已经死了。

原文:二爷只说了一句:‘为这点子小事,弄得人坑家败业,也不算什么能为!’老爷听了就生了气,说二爷拿话堵老爷,因此这是第一件大的。这几日还有几件小的,我也记不清,所以都凑在一处,就打起来了。

这又是贾琏人性的光辉,作为一向自我感觉甚好的贾家,王熙凤甚至说过告我们谋反都不怕的,可见这个家族相当多的人欺行霸市到了什么程度,有恃无恐到了什么程度,无法无天到了什么程度。而我们一向有点轻视的贾二爷,却又一次的表现出了其不愿意压榨老百姓财物,不愿意过于欺压老百姓的善良的一面。如果贾琏还能够对石呆子有所营救,甚至堪称本案的道德完人了。

本案表面上十分简单,但真正是细思极恐。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自古以来都是法律所规范的所保护的。但产权问题又一直存在着明确的法理和政治哲学障碍,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句口号就像乌云一样一直在中华大地上难以散去。新中国建立以来,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似乎国有财产需优先保护,也是法理上很困难的一个地方。民法教科书一次又一次的说所有权具有对世性,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但在90年代和本世纪初的一段时间,拆迁问题一次又一次的重现着石呆子的故事,而拆迁补偿价格又能有多少贾琏的良心发现呢。而关于产权问题的深入思考,则还是一个需要很长时间来推进的事,也是中国民商法文化所需要补上的一课。

(三)贾府真的是谋反也不怕吗

王熙凤陷害尤二姐的章节,是红楼梦中段的一个重要内容。书中说,贾琏偷偷在外面养了尤二姐这个小妾不敢娶进家门,王熙凤知道后,却主动将其接进府来。同时呢,又自编自导,让人去都察院状告贾琏一个很重的罪名,甚至说出了告我们谋反也不怕的话。王熙凤的泼辣可见一斑,其小处精明大处糊涂更可见一斑,一定程度上贾府最后被抄家,和这件事也有着很大的关联。于是,我们就说说,贾府真的是谋反也不怕吗?先从原文的分析说起。

原文:凤姐都一一尽知原委,便封了二十两银子与旺儿,悄悄命他将张华勾来养活,着他写一张状子,只管往有司衙门中告去,就告琏二爷“国孝家孝之中,背旨瞒亲,仗财倚势,强逼退亲,停妻再娶”等语。

这是显示王熙凤制造罪名的一段,读到这里作者感到汗毛直竖。这个罪名在封建社会已然是很大的罪名了,国孝家孝期间,竟敢背旨瞒亲,这是指控其大不敬和不孝,十恶不赦的罪名涉及两个。这样的罪名,如果查证属实,是完全可以判处死刑的。

原文:凤姐气的骂:“癞狗扶不上墙的种子。你细细的说给他,便告我们家谋反也没事的。

这是红楼梦全书中,王熙凤最嚣张的一句话,也是她最终命运不佳的必然体现。因为这句话,在封建王朝,没有任何一个人敢说、有资格说、能说出来。谋反在古代是十恶不赦之首,只要带到,一般就是株连三族、九族。即便在今天,国家安全犯罪,仍然是放在刑法总则之后,是国家打击犯罪的首要对象。这样的不知轻重的话都说出来了,其人目光之短浅,心胸之狭小,可见一斑。

原文:张华得了主意,和旺儿商议定了,写了一纸状子,次日便往都察院喊了冤。察院坐堂看状,见是告贾琏的事,上面有家人旺儿一人,只得遣人去贾府传旺儿来对词。

这里主要是突出了受案和审理机构。居然是到都察院喊冤,这又是王熙凤疯狂的体现,都察院是明清两代国家监察体系的最高衙门,类似于目下的国家监察委和中央纪委。现在的官员听到什么案件捅到国家监察委恐怕也是冷汗直冒、大事不好了,古代则因为刑事侦查制度的落后,更有可能形成证据不足程序瑕疵的冤案,哪一个地方官或者京城的王公贵族不是绕着都察院走的。都察院掌握的官员违法和品行不端线索,都察院左都御史是可以直接向皇帝参奏的,案件查处的权限可以放大到无穷。

原文:张华便说出贾蓉来。察院听了无法,只得去传贾蓉。那察院深知原委,收了赃银。次日回堂,只说张华无赖,因拖欠了贾府银两,枉捏虚词,诬赖良人。都察院又素与王子腾相好,王信也只到家说了一声,况是贾府之人,巴不得了事,便也不提此事,且都收下,只传贾蓉对词。

这是讲都察院审案时,如何徇私舞弊,如何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然既然已经立案,则断不会轻易销案,即便是主管官员按住了不报,一个偌大的都察院,有那么多的闲杂人等,这样的事又怎么会销声匿迹,往事如风呢。

原文:察院都和贾王两处有瓜葛,况又受了贿,只说张华无赖,以穷讹诈,状子也不收,打了一顿赶出来,庆儿在外替他打点,也没打重。又调唆张华:“亲原是你家定的,你只要亲事,官必还断给你。”于是又告。王信那边又透了消息与察院,察院便批:“张华所欠贾宅之银,令其限内按数交还;其所定之亲,仍令其有力时娶回。”又传了他父亲来当堂批准。他父亲亦系庆儿说明,乐得人财两进,便去贾家领人。

这一段讲的是案件如何结案,但其中有一句话很是要命,“其所定之亲,仍令其有力时娶回。”这是作为本案的判决书存在的。可不久之后,尤二姐就被王熙凤设巧计给逼着自杀了。那这里就留了一个很大的疑问,贾府是不是存在藐视法庭,故意不履行判决文件,迫使尤二姐死亡,使张华不得行使判决书赋予的权利。这在前番所谓谋反、大不敬、不孝三项疑似罪名之后,又追加了一条新罪名。王熙凤的短视狂妄到了顶峰。

正如前面两篇文章所说,贾府的行为虽然多有不端,还只是停留在民间的杀人案,或者巧取豪夺的所有权问题,已然是涉及严重的刑事犯罪,但仗着贾府的深厚政治根基,并无什么太大的问题。从本文开始,贾府开始陷入政治危机中,十恶不赦罪名触犯了三项,还留了一个藐视都察院的疑似罪名,这样的重大犯罪,全由王熙凤导演,而全府上下居然大都视若无睹,就像没有发生一样。这是红楼梦中段,贾府必然悲剧的提前警示,而正因为贾府上下,已经没有能够预见灾祸的高人,没有能够力挽狂澜的人物,红楼梦的继续发展,注定是那样的走向。

(四)撵出去是一种什么处罚

红楼梦的故事里,有一个很特殊的处罚,称之为“撵”。本人统计了一下,全文共出现了51处的撵,可见在当时的语境下,这个字的巨大威力。今天就来说说,撵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处罚。

原文第一次出现撵,是在第八回,贾宝玉怒斥其奶妈。原文说:宝玉听了,将手中的茶杯只顺手往地下一掷,豁啷一声,打了个粉碎,泼了茜雪一裙子的茶。又跳起来问着茜雪道:“他是你那一门子的奶奶,你们这么孝敬他?不过是仗着我小时候吃过他几日奶罢了。如今逞的他比祖宗还大了。如今我又吃不着奶了,白白的养着这个祖宗作什么!快撵了出去,大家干净!”说着便要去立刻回贾母,撵他乳母。

温文尔雅的贵公子贾宝玉,一旦发怒,也是不同凡响,一个撵出去,实在是石破天惊。看到这里,许多读者都会好奇,撵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处罚,怎么感觉这么犀利,倒是更像是一种刑罚了。

原文中关于撵的具体威力,体现在了金钏身上。原文第30回,贾宝玉和金钏调侃、弄情,被王夫人听到,王夫人先是打了金钏一巴掌,然后又将其撵回去。原文第32回,金钏不忍其辱,跳井自杀。

初看红楼梦时,很难理解,为什么撵回去就要死要活,需要自杀了。仔细读这一段,倒是有一点感悟。古代的妇女地位很低,能在一个大家族做姨太太的贴身丫鬟,都已经是长脸有面子的事。被突然的打发回去,注定是犯了什么大过失,丢了父母的脸,丢了家族的脸,自己脸皮薄的,真的是羞辱万分,没脸见人不如死了算了。金钏和宝玉的这点玩笑话,被多嘴多舌的人一折腾,就变成了可以流传坊间的荤段子,还真是不知道编排出多少不堪入耳的话呢。撵回去,就可以坐实这样的道德揣测,可见其威力之大。

最为大家所知道的,大概就是晴雯被撵出去了。原文第74回,王夫人误听了王善保家的一片之词,一番不像询问的单边斥责后,就决定要将晴雯撵出去。第77回,王夫人到贾宝玉所住的怡红院亲自检视,撵走了三个丫鬟,其中晴雯尚在病中,也被撵走了。贾宝玉偷着去看晴雯,晴雯已经是奄奄一息。

看完这一段,对于撵出去的概念,就会有进一步的认识。因为古代的丫鬟往往是父母不在,要么是走散病死的,要么是经济条件窘迫,老死不再相认的。晴雯就是属于无父母的,只有一个堂兄弟,算是本地的一门亲戚。她被撵出去,且一应细软还都不准带走,拖着一个病体,有什么待遇也就可想而知了。孤零零的被扔在病床上,茶米数日未进一口,自然是在等死了。贾宝玉去看她,也是做贼一般,偷偷地去,匆匆的回,俨然不能见人。

回到我们想阐发的法律语境。撵出去本身的法律行为,就比较难理解了。因为啊,中国古代,所谓奴仆与主人之间的这种关系,本身就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首先,奴仆与主人没有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从法律上讲,奴仆是完全自由的;其次,奴仆往往被视为财产,既然是财产,没有赎身,对其的管理就完全在主人,人身自由又是很有限的;再次,如果奴仆逃亡,则如何定罪处罚有着很大争议,有的按民商事纠纷处理,赔钱或者增加服役期限,有的按刑事纠纷处理,要仗责或者是充军流放。

回到红楼梦的语境,可以认为,撵出去的威力倒不在于法律困境,更多的是一种辞退加精神贬损。换句话说,倒是更像是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按照现在的观点,用人单位当然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给一些经济补偿就可以了。而从红楼梦的原文看,也大都有一些银子或者衣物的补偿,金钏跳井自杀,也获得了几十两银子和几套衣服的补偿。唯独是晴雯,她的被撵出去,充满了强势者的粗暴和凶残,一个重病的人是不能被辞退的,而这一点是最需要进行现代法层面的谴责的。

当然或许没有什么人敢因为这点事来制裁贾府,制裁王夫人。但是一个一贯面善心善的王夫人如此之发狠,则更多的是一种小说文风的转变,所谓山雨欲来风满楼,贾府的乌云毫无疑问随着抄检大观园,越来越浓重了。


新北三 陈宇峰

 
版权所有:中国致公党常州委员会 联系电话(组宣处:0519-85683969) 邮箱:czzg609@126.com
苏ICP备10003730号-1 技术支持:技术支持:常州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