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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烟花爆竹“禁改限”叫好
发布日期:2008-01-04

新年又至,燃放烟花爆竹成为人们近来关注的焦点。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基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诸多因素,广州市人大颁布《广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规定》,拉开了中国北京、上海、南京以及包括我们常州在内的282个城市烟花爆竹禁放大行动的帷幕。

然而十多年过去了,烟花爆竹“是禁还是放”的争论一刻都没有停息过。当进入二十一世纪,“和谐”作为一个普适的价值追求成为全中华民族的共同奋斗目标,社会管理更趋人性,公共服务更趋人本的大时代背景下,具有传统年文化符号意义的烟花爆竹再次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是禁还是放”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事实上,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瞳瞳日,总把新桃换旧符。”北宋诗人王安石脍炙人口的名诗《元日》描绘出一幅古人辞旧迎新的喜庆画卷根深蒂固地烙在了炎黄子孙的脑海中。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中国春节的传统习俗流传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所以在烟花爆竹禁放的十多年间,法律和民俗的博弈一直进行着。大多数人并不关心这场论争,只是依然沿袭着千年的习俗―――越来越多的人不管你是禁还是不禁,过年了或者遇到婚丧喜事我依然燃放着各种各样五彩缤纷的烟花爆竹。当年诸多城市烟花爆竹的禁令出台本身在立法上就源于法学基础理论准备的不足,权利意识的张扬,说明当时我们对权利的理解还欠深入,对法律的尊重也嫌浅薄。法治是依法之治而不是以法来治。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无稳定的法即无稳定的法意识。我国法治土壤本来就不肥沃,因此牢固树立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能依法治市,依法治国更是无从谈起了。当年实行禁令的282个城市中目前已有152个城市实事求是地重新探讨烟花爆竹燃放禁令在法律上的稳定性,对这一禁令进行开禁或修正实质上是这些城市的领导人和城市管理者们在思想理念上的进步,是这些城市在民主、科学、管理上的一大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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