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作风”应依法进行 |
发布日期:2013-02-28 |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就任以来,提出了转变机关作风的要求,各地各级机关纷纷响应,许多地方出台了针对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许多机关的工作作风出现了较好的变化。在少数地方出台的规定中出现了与《公务员法》不一致的地方,有些规定甚至损害了公务员的正当合法权益。为此建议:各地各机关在出台类似规定时应在《公务员法》的框架内进行,使转作风能进一步得到法律的规范和支持。 谢 海 |
主办单位:中国致公党常州委员会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