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检察院垂直管理宜缓行 |
发布日期:2014-01-10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近期,各地都在探索法院、检察院垂直管理的思路和模式。然而,地方法院、检察院垂直管理与其领导层通过地方人大选举产生的方式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谐。有可能产生上级任命在下级人大遭抵触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地方通过人大对司法施加影响的情况等等,从而对垂直管理体制作用的发挥产生影响。 为此建议:1、加强对有关问题的研究,从理论体系上解决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有关改革举措。2、探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其管理和选举呈现一致性。3、在问题解决前垂直管理试点宜缓行。 谢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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