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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状况的调查和建议
发布日期:2008-01-03  来源:致公党 浏览次数:  字号:〖
 

中国致公党常州市委会综合支部

前言: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人大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与人民政协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的形式。

人大、政协、政府三者关系是:一个在决策前协商,一个在协商后决策,一个在决策后执行。三者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20多年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制度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组织也为保证代表委员正确、充分、有效地行使职权做了大量工作。但我们也看到,对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与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行权履职、参政议政、发挥作用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前不久(2007年7月--10月),我们对常州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现状作了一次调研,调查以发放问卷的形式,发给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查问卷各50份,共计回收有效问卷79份。可以说,这次调研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常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现状。

一、目前常州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现状分析:

1、年龄结构配置较为合理。从问卷情况看,在回收的有效问卷中反映出,年龄分布段为以下状况:30岁以下1人,31-60岁以下77人,61岁以上2人。从以上年龄段分布情况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常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多年富力强,工作阅历、经验较为丰富,行为及思维结构已经成熟,具备了参政议政所必需的身体素质、社会阅历、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等要求。

2、文化素质较强,高学历占有一定比例。在我们所调查的对象中,大专以上学历有68人,占所调查对象的85%以上。其中本科以上学历34人,在所调查对象中所占比例已经超过40%,说明在目前常州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中,大多具备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所必备的文化素质基础。

3、分布面广,职务(职称)较高。从问卷反映来看,目前常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布较为广泛,涵概了社会多个层面,有教育、科技医疗、政法财经、党政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企业等,其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共有42人,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有54人。

4、参政议政积极性较高,有较强的履职能力。从我们的调查情况看,在问到“是否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时,76人都选择了经常或基本不缺席,从提案情况看,共有61人合计提出了141个议案和提案,其中提出议案或提案最多达到了20个,人均达到1.5个以上。共有54人参与视察或调研活动86人(次),人均也达到了1次以上。这些都客观反映出了目前常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比较高,对自己在职期间的职责认识比较到位,有一定的履职能力。

5、综合素质强,大是大非不含糊。从调查对象提出的议案或提案情况看,内容广泛,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对广大民众普遍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关注与思考,提出的议案与提案质量较高,体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民生民愿的社会关注度及较高的综合素质。如有的提出了《对关于整治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提案》、《对我区实施规划控制办法下的群众建房困难提案》等,多对当前民生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再者,我们在问卷中设置了一道“您是否觉得两会制度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制度”问题,100%的调查对象都选择了“符合”,说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能够旗帜鲜明,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与辨别是非的能力。

6、各级党委、政府对人大、政协工作较为关心。从调查情况看,目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参政、议政状况较为满意,在所调查的对象中,有77人都对目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状况基本满意或很满意,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了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对人大、政协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在调查所提提案、议案有无效果时,也有68人填写了“有”,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级党委、政府在处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议案、提案时的态度。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视察、调研情况的调查看,也反映出他们所参加的活动也大多由各级党委、政府组织。

二、存在的有关问题:

1、缺乏广泛代表性,没有做到尽量涵盖社会各阶层,特别是没有充分考虑到社会新阶层。从问卷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布虽然较为广泛,但也存在过于集中于党政机关,在调查对象中,42人在党政机关工作,超过50%的比例削弱了代表阶层的广泛性,也造成了其它一些社会阶层无法参与人大或政协工作,体现不出《宪法》所规范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2、年龄结构配置不够更为优化。从调查情况看,我们感到,在调查对象中,40岁以下仅有15人,所占比例略为偏低,相反,还有一定数量60岁以上的人员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适量增加40岁以下青年代表或委员的比例,相反,应尽量避免60岁以上人员担任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这是由基层工作的具体性、事务性以及特定工作对象及内容所决定的。

3、低学历所占比例过大,文化素质不够高。在我们调查对象中,高中、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共有11人,占所调查对象的12%强。

4、对所任职务职权了解不够,参政议政意识有所弱化,使命感不强。在我们调查问卷中,当问到“是否与选民沟通”时,有2人选择了“从不”,“偶尔”也占了19人。在“是否经常反映社会民意”上,有23人选择了“偶尔”。对约见行政首长询问相关事宜,行使质询权、参加法院庭审旁听等问题上,分别有26人、38人和7人选择了“从不”,可以看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自己职权范围还不甚了解,对应该履行的职责还不是十分清楚,大多为被动参与,致使参政议政不够。从所提议案、提案及参与视察、调研情况看,分别有10人和20人任期内没有提出过一份提案或议案,没有参加过一次视察活动或调研活动,也反映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参政议政的意识上还不够强烈。

5、准入门槛过低,任期考评效果难以评估。从目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准入门槛来看,有的往往只以对社会所作成绩、社会影响力及上级指定等方式来确定候选人,忽视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所必须的外在素质要求、身体健康要求、年龄结构要求等。而在任期内,也未能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任期考评制度,致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期内个人只要不发生重大问题,也能顺利度过五年任期。在问卷调查中,有58人都提到了应该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准入门槛,66人认为应该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量化考评,这也是绝大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共同意愿。

6、高质量的提案不多。从调查问卷看,还有很多提案所涉及的内容局限在“菜场搬迁”、“街道绿化”、“道路拓宽”等“点”的问题,缺乏有深度、有代表性的“面”的问题。

三、原因分析:

1、中国社会传统思维影响及社会公信力不够所致。在中国社会传统思维中,对青年人的思维成熟度、行为能力及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还缺乏足够的信任度,加之由于青年人在社会影响力、社会贡献力及社会认同感等方面还缺乏足够的社会公信力,客观上造成了青年人在竞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还只能处于弱势地位,这也造成了目前在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青年比例过低。

2、准入门槛刚性要求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众化不够。在现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准入门槛中,对代表或委员的刚性要求不够。如年龄要求、学历要求、职称要求,甚至身体健康要求等。而普遍的,现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精英化、官员化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这也是目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过于集中在党政机关的主要原因。

3、投入力度不够,制度建设尚待完善。在我们调查中,有的代表委员表示,不是不想提出议案或者参加活动,而是相应的调研经费保障、议案形成后的效果等方面还不能得到充分保证,削弱了他们的积极性。在某些地方流行这样的“官谣”:“党委用钱一句话,政府用钱一笔画,人大用钱说好话,政协用钱看人大”。也在一定程度上说出了目前人大、政协与党委、政府关系中的尴尬面。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等方面的制度要求目前还没有配套完备,尚需探索建立,才能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四、几点建议:

1、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准入刚性化制度。着重从能力、素质、学识、品格等方面制订出切实可行、科学公开的具体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自荐。

2、给予当选的各级代表和委员培训、学习的机会,提高他们参政议政的能力,引导他们关心国计民生和千秋万代的大事。

3、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期量化考评制度,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罢免、候补制度。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期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可以有效调动他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对未能完成相应考评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则可以建立起任期罢免制度,增强他们任期危机感,使之能有效开展工作。对未能有效履行职权被罢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由候补人员加以递补,以确保人大、政协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4、各级人大、政协机构部门应努力为代表和委员创造良好的参政议政的条件、环境和氛围。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时看到有关文件、资料,保障其享有充分知情权。

5、政府和各部门尽量不积压有价值的提案,以免挫伤代表和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6、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公示制度。选民和推荐机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平时的参政议政工作不能及时了解,应由人大、政协对代表、委员的工作进行公示。如果代表、委员接受了市民的投诉和情况反映,应该在确定的日期里进行答复,并把处理的经过、意见和相关部门的回复进行公示。这样一可以使选民和推荐机构对代表、委员进行监督,二可以加强代表、委员的责任感,更好地做好参政议政工作。

7、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众化,经费保证法定化。在各级人大、政协中,应尽量减少各级官员在其中任职的比例,尽可能扩充普通民众参政议政,以保证人大、政协工作的独立监督权。对各级人大、政协经费保障,应以法定的形式加以确立,使人大、政协的工作权威得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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