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电视机“明星广告”遍地开花,商家化巨资请“明星”做广告,目的非常清楚是为了自身商业利益,但是一旦出现不良后果,不少“明星”借其所谓“明星”身份对产生的后果逃之夭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在法制国家是一种十分不正常的怪圈,也是非常荒谬的。一般民众对“明星”广告逐渐产生不信任感,尤其是那些造成不良后果又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广告,还会引发民众对政府公信力的动摇,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引起重视,由此我建议:
1、广告法中要明确“明星广告”和“明星”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2、“明星广告”一旦出现不良后果,商家和明星要共同负责,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3、严格广告审查制度,堵塞“明星”一边大把大把捞钱,一边天花乱堑地瞎说,最后又不负任何责任的怪事。
钱仁祥:致公党员 、常州冶金技校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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