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实施了《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D2011年)》,该规划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基本解决市区中等偏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为此常州成为全国最早在住房保障规划中提出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城市。2009年7月《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并明确该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市中等偏低收入“夹心层”群体及新就业人员的住房保障政策已开始付诸实施,得到了国家住房保障与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我市有关部门抓住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机遇,加快筹集住房保障资金。2009年3月组建成立了常州市公共住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搭建了我市公共住房保障的投融资平台,通过收购、集中建设和代建等方式加快筹集实物房源。力争到2011年有近6000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房源投入使用,从而大幅度提高我市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能力。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后续长效管理,更好发挥出公共租赁住房应有的保障作用,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使用,包括租金征收、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资金应实行定期审计制度或年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专项使用,保证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使用的途径更加合理、规范、高效。同时通过专项年审,还可以全面整体的掌握和了解公共租赁房的基本情况和信息,以便及时调整租金或保障方式,以加大政府监管力度,促进保障建设、管理资金的良性、有序地循环进行,并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二是实现动态管理。我市的公共租赁的管理应参照新加坡、日本等国家的做法,对公共租赁房实行动态管理。由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情况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有的租赁家庭在工作、生活方面的种种变化,租赁的状况也将随之变化。租赁群体或家庭因工作变动、子女成年参加工作、纳入社保退休等情况收入增加,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应对这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退出机制,对暂时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延缓期”的做法,即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缓期。延缓期内,仍按原来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如不退出,则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最终达到退出的目的。同时也有一部分租赁群体或家庭如因下岗、增加人口等原因收入减少,也会进入了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对这部分家庭应及时调整,在动态管理中溶入更多的人性化服务的内涵。
三是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为进一步把这项解决“夹心层”群体和家庭租住的“惠民工程”和“民生工程”真正落到实处,应建立和健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检查的机制,对其操作模式,工作流程和行为、租赁对象、租赁标准和条件等应公布于众,确保整个过程在公正公开公平中运作,把这项惠民工程、民生工程打造成受老百姓欢迎和称赞的“阳光工程”和“廉洁工程”。
四是提升公共租赁住房物管水平。通过提升物业管理水准,即在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对公共租赁房进行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工作,以解决租赁家庭的后顾之忧,使中等偏低的“夹心层”群体及新就业人员在得到公共租赁住房带给他们的实惠之时,也为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而发挥更多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