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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食品安全监督领域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2-01-18  来源:致公党 浏览次数:  字号:〖
 

 

    食品安全是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问题。2008年“三鹿事件”发生后,整个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日趋关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把食品安全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96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02月,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保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责任分工和统一协调。

    但是在我国,食品安全基础比较薄弱,形势非常严峻。食品安全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食品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的情况仍然难以杜绝;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剂,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也不容乐观;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面临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威胁,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我市也不例外,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尽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但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层出不穷。我们发现监管不力是主要原因。食品安全各责任部门,他们有行政监管权,同时还拥有食品安全的专业知识,目前在食品安全监管角度来看,没有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我们现在发现的“毒奶粉”等有毒食品,大部分都是产生后果,群众举报,监管部门在生产监管过程中主动发现提出禁止生产的几乎没有,而群众举报一般都是在产生后果之后才发现,情节严重。因此,我建议实行食品监管者问责制。问责制是一种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制度,它包括了问责标准的确立、问责程序及问责方法的构建、问责制度的完善等一系列内容。食品安全监督领域的行政问责,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对食品质量问题的一种责任追究机制或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而应该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有机衔接,成为一项互为补充的独立制度。通过问责制度形成对各级监管者的问责压力,激励他们对所管辖的食品安全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从而加强对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以实现政府的管治目标。

   因此,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是强化对监管者的问责。在我国目前的治理结构中,行政权占据主导地位,这既是优势,也是一些问题的根源所在。要想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一优势,又尽可能地避免由此而引发的各种治理问题,就必须要严格执行对监管者的问责,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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