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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强对文化产业关键环节的税收扶持力度
发布日期:2014-01-21  来源:致公党 浏览次数:  字号:〖
 

我国文化产业起点低、基础差、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面临着一些关键性发展难题。作为调节产业发展的经济杠杆,税收政策应当在助力破解文化产业发展难题上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国家已出台了与文化产业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鉴于发展软件业和动漫业的重要性,国家对这两个行业还专门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持。但文化产业运行关键环节税收优惠少,企业较难享受:

一是研发创意环节税收优惠少。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税率;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等,但是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门槛较高,很少有文化企业获得认定资格。另外,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享受要建立在纳税人将研发费单独归集等方面,很多文化企业为小微企业,其财务核算并不完善,在研发费单独归集上做的不到位,就难以享受优惠。另外,鼓励科技开发、创新创意人员的力度不够,目前只有一个稿酬减征30%的规定,而文化产业从业者多是作家、艺术家等创意者,他们的收入波动性较大,容易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现行税法也没有专门针对从事研究开发技术人员和个人知识产权转让收入的税收优惠,削弱了从事科研创新创意人员的积极性。

二是成果转化环节税收激励政策缺位。目前,尚未出台成果转化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生产流通环节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文化企业就算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资格,但15%优惠税率的实际享受要建立在企业产生利润、有应纳税所得额前提下,如果亏损,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就无法实际享受优惠。同时,由于增值税优惠对象的狭窄性,大多数文化企业很难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对创新创意环节的税收优惠。文化产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研发、创新创意环节的投入,建议将政策激励作用的重心向产业链上游转移, 增强税收政策的一体化效应。建议对于所有文化企业用于知识产权开发的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并适当增加研发费加计扣除额,比如按照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摊销,同时将企业形成的研发费用(包括加计扣除的部分)在5个年度以上进行摊销,减轻企业负担;建议参照有关国家的政策,如果文化企业投资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费用若超过一年或几年的平均值时,超过部分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抵免等;建议对涉及创意性文化作品的版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涉及到个人的同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建议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按其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创意开发基金,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等;同时,建议加强对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激励力度。如对作家、画家、电影导演、编剧等文化产业从业者取得的收入,比照稿酬收入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30%,允许此类文化从业者的收入在3年内平均计算征税。

二是加强成果转化环节税收优惠。建议企业对文化创意机构的投资予以部分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当年不足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以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平台的建设;建议针对个人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转让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形资产转让投资入股获得的股息红利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建议对文化企业申请和维持国际、国内专利费用予以直接抵免当期企业所得税额,加速企业建立专利池,破除跨国企业专利壁垒。

三是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建议对所有新办文化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文化企业的职工培训经费,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文化产业的生产性设备,经批准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在增值税方面,建议扩大增值税优惠的覆盖面,加大对国家鼓励发展、适应群众需求的文化产品的优惠力度。

刘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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