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尚未实行预售商品房预抵押登记制度,如果业主在没有办妥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发生债务纠纷,其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往往给法院查封、拍卖。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业主的法律责任全部转嫁给了开发商,这样,开发商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一旦业主涉及诉讼,按揭银行将根据保证合同扣划房地产开发商在银行预存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银行还会继续要求开发商提供保证担保责任。
(2)开发商虽有权向业主追偿,但往往要么业主下落不明,开发商仅获得法院一纸空文判决书;要么业主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的追偿判决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3)如果开发商为保留房产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可能就是开发商虽然保留了房产,但却要付出向银行和第三人支付双倍按揭款的结果。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常州也能够像其他地方实施预售商品房预抵押登记制度,则能更好地依法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益。按揭银行基于抵押优先权可以在法院对商品房的拍卖中优先受偿,使得银行的按揭贷款得以足额赔偿,而开发商则因银行行使了抵押优先权而免责。
上海、江苏部分地区均已实施预抵押制度,效果很好。因常州至今没有实行预售商品房预抵押登记制度,越来越多的开发商蒙受了严重的损失(多家开发商累计经济损失约3000万元)。房地产业是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当前市场形势下很多企业已经举步维艰,为此,建议房地产行业协会和房地产政府主管部门能帮助开发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就预售商品房预抵押登记事宜寻求解决方案,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遭受更严重的损失。
(致公党常州市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