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因此,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加快建设“法治常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在2012年10月已组建了以专家学者、行政管理实际工作者和执业律师等组成的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明确了法律顾问团的性质和主要工作,一些政府部门也先后聘请了法律顾问。但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参与程度还不深入。法律顾问工作大多还局限在为政府或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一些简单、传统的法律服务事项上,尚未全程介入政府或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未全面发挥顾问应有的重要作用。
二是覆盖面还不广泛。全市具有执法权的41家行政机关,已聘请法律顾问的有22家,尚有近一半未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虽然未建立的单位大多属于自身法律专业人士力量较强或行政执法任务不重的单位,但也确实存在一部分因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而应建未建的情况。
三是经费保障还不到位。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是有偿服务,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基本是无偿服务,没有明确的经费和报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家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尤其是影响了市外专家到现场调研和论证的参与率。
四是考核机制还不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的职责分工和考核要求不明确,致使部分成员没有很好履行相应的法律服务,一些咨询、论证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形成“顾而不问”的状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今年是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换届之年,在认真遴选新一届顾问团成员的同时,为全面加强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议进一步完善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在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出台、重大项目论证实施的过程中,重视听取和吸纳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是完善经费保障制度。对政府法律顾问团的人数、年薪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对部门聘任法律顾问的经费保障也作出相应规定,促进部门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和落实。
三是完善服务规则。制订和完善法律顾问相关工作规则,明确任职条件、职责定位、工作方法、工作程序、纪律要求、责任追究等,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是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在统筹使用财政明确的年薪标准基础上,建立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机制,采取劳动报酬与实际工作绩效挂钩的办法,对作出突出贡献或为聘任单位挽回重大损失的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奖励,激发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顾慧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