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种打着理财名义的财富公司悄然兴起,其理财产品广告宣传动辄年化收益率15%,有的甚至高达20%,在短期内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但是这类财富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存在着潜在的金融负效应,易引发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一、该类财富公司(理财公司)中有一些采用P2P网上金融模式,而目前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手段,尚无法律的约束,缺乏监管。
银监部门认为非金融机构不在他们监管范围,金融办也没有审批权限。
二、存在公司信用风险。有一些借款者或者经营者,实际就是出于行骗的目的成立财富公司,骗走投资者的血汗钱。
三、采用高息理财产品形式,吸引中小投资者。不论是采用线上的P2P模式还是线下运营模式,该类公司普遍承诺高利息,打着 “零风险,高收益”的旗号,一些投资者特别是中老年投资者,缺乏辨别能力,被高息诱惑,将全部积蓄投入,一旦公司投资失败或借款人不能按时连本带息归还,很可能以“跑路”收尾,投资者将血本无归,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违规跨范围经营理财产品,造成实际的非法集资。一般的投资管理公司是不允许高息揽储或变相揽储的,市场监管部门对投资管理公司颁发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做理财顾问和中介,其非法集资揽储的行为已超出其经营范围,不符合规定。
但是这类理财公司的金融业务在工商管理领域存在盲区,仅凭工商部门很难界定其发行理财产品是否属于违规经营。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应对大量的财富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进予以规范。
一、确立相关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并制定相关监管政策。包括对监管机构性质、资本金门槛、技术门槛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全维度规范。除严禁涉足资金池、仅为信息中介等多次强调原则外,银监会还对第三方托管、注册资本金门槛、人员素质背景、信息披露原则做详尽规定。
二、工商、银监、金融办等部门要严格该类企业的审批,加强工商、银监、金融办等部门的合作,强化日常监管,防止恶意金融诈骗行为的发生。
三、充分引导民间资本的安全流动,引导新型金融平台的健康发展,不以急功近利为目标,立足于该行业的长远发展。互联网金融资深人士提醒投资者,超过15%的理财都需要警惕,目前没有一家实体企业可能承受得起20到30左右的融资成本,这是不符合逻辑的。
任晓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