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每年两会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代表委员针对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是议论最多的话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最高法也陆续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执行难的困局至今未有根本性的改善,执行法官手头的未结案件数量增加很快,很多法院的每年公布的结案数量也大多作了技术处理,将“暂时”的未结案件,以执行中止的方式办理结案。全国各级法院,为了案件执行也可以说尽到了努力,但效果不佳也是不争的事实。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防止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 2015年7月6日最高法又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6年1月,最高法联合44个国家机关和具备社会管理职能的单位,以签署备忘录的形式,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这些措施能发挥较好的作用,但我想建议最高法针对目前“老赖”横行的社会现象,是否可以优先考虑采用刑法制裁的手段。当然,这样做会增加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但现阶段的“忙”,是为了今后执行工作的“长治久安”。
经研究观察,我们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当事人以各种理由逃避、抗拒、阻碍执行,或用暴力抗法,是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条规定被有些执行法官当作案件难以有效执行的托词,而申请执行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企业和个人,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能力极其有限,(苏南地区的)执行法官人均未结案件都在100件左右,他们的时间精力均摊到每个案件上明显不足,即使想利用“公权力”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做调查也力不从心。所以,利用刑法制裁的手段可以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律虽有规定,但各地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办理的此类案件数量很少,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人手不足,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一段时间内,必须从中央到地方,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加大投入,通过各地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会同政法委进行协调,
在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由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并建立组织协调督导机构,共享信息资源,形成打击“拒执罪”合力。人民法院把协作查找、拘留措施形成制度化,构建“快立、快捕、快审、快执、快结”的工作机制。
另外,最高法2015年7月2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了,但申请执行人的自诉案件只能作为补充,主要必须利用公权力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同时,为了加大对个别情节特别恶劣“老赖”的制裁力度,我们建议全国人大修改立法,增加量刑。 李萌祖 |